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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rt体育官方网站入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01 19:57:00 来源:bsport体育平台 作者:Bsport体育官方网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标准化工作,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的管理,保证中医药标准质量,促进中医药标准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标准是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的有效途径,是保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载体, 是规范中医药管理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中医药服务质量安全的基本依据,是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迫切需要,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应当围绕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着眼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和学术进步,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以建设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为重点,使中医药标准制定过程科学、规范、严格,不断提高中医药标准质量水平。

  第六条 中医药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中医药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中医药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中医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中医药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中医药地方标准。

  第七条 中医药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类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 中医药标准制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资金管理办法管理。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中医药标准制定的立项论证、起草、审查的指导,负责相关领域中医药标准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中医药标准化管理协调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中医药标准化专家技术委员会和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咨询委员会。

  (三)负责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核和已发布标准的复审工作。负责全国性中医药行业组织标准立项、发布备案的技术审核工作;

  (四)负责中医药标准的技术咨询,参与中医药标准的推广实施,开展中医药标准实施情况及适用性等评价;

  第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 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中医药标准化管理协调、专家技术和国际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中医药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和中医药标准化专家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制定的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全国性中医药行业组织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全国性中医药行业组织联合制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组织标准制定年度计划。

  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项目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项目建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对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审查,交由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论证后,提出标准制定计划草案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经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意见后,提交中医药标准化专家技术委员会审议。

  审议通过的项目,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属国家标准的,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属行业标准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属于行业组织标准的,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立项备案,由相关全国性中医药行业组织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授权全国性中医药行业组织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确定。

  鼓励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和企业、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起草工作。支持由多个单位组成协作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应当与起草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具体工作由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规则,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第三十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机构、企业、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 加强对标准制定的指导。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两个月。

  第三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和研究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未采纳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材料提交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五条 会议审查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就会议审查情况制作会议纪要,重点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至(十)项内容形成评定结论,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三十六条 函审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送达委员。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规定的函审期限结束后,根据反馈的函审意见填写函审结论表,并附函审单。

  第三十八条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未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由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

  第三十九条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报批材料,报送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条 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意见后,提交中医药标准化专家技术委员会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中医药标准化专家技术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由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行业标准发布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当将其名称、编号、实施日期、主要内容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中医药机构应当支持本机构人员参与标准化工作,对承担中医药标准起草、应用、推广和评价工作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中医药教育、科研、文化建设等工作中实施推广中医药标准。

  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中医药标准理论与共性技术方法的研究, 负责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示范和指导,承担标准适用性评价和实施效益评价。

  第四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中医药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中医药标准复审和修订的依据。

  第五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对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的建议,确认行业标准继续有效或者应当修订、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 10 月 16 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标准化工作,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的管理,保证中医药标准质量,促进中医药标准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标准是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的有效途径,是保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载体, 是规范中医药管理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中医药服务质量安全的基本依据,是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迫切需要,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应当围绕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着眼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和学术进步,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以建设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为重点,使中医药标准制定过程科学、规范、严格,不断提高中医药标准质量水平。

  第六条 中医药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中医药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中医药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中医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中医药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中医药地方标准。

  第七条 中医药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类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 中医药标准制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资金管理办法管理。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中医药标准制定的立项论证、起草、审查的指导,负责相关领域中医药标准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中医药标准化管理协调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中医药标准化专家技术

  (三)负责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核和已发布标准的复审工作。负责全国性中医药行业组织标准立项、发布备案的技术审核工作;

  (四)负责中医药标准的技术咨询,参与中医药标准的推广实施,开展中医药标准实施情况及适用性等评价;

  第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办公室, 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中医药标准化管理协调、专家技术和国际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中医药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和中医药标准化专家技术委员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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