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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rt体育官方网站入口·曝光!第三方检测机构数据造假最高罚款30万!
发布时间:2024-07-28 09:50:31 来源:bsport体育平台 作者:Bsport体育官方网站

  为集中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天津市开展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苗头性倾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日前陆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整理如下:

  根据非现场执法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天津市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2024年1月11日采样的《检测报告》。经梳理分析发现:2024年1月11日某检测公司对某公司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颗粒物)进行采样。但某公司厂区内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开展监测的4个采样点位均位于厂区内生物滤池西侧道路,属于上风向,均不符合《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4.2.1采样点位应在下风向进行点位布设的规定。同日某检测公司对某公司8个排气筒的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但某公司厂区内的监控视频显示,监测人员未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的规定携带采样管、皮托管及烟尘采样管至采样平台,未对颗粒物、烟气湿度、烟气流速和流量开展实质性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最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对该检测公司下达处罚决定,处罚款十一万元。

  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要“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本案紧扣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进行精准靶向打击,为2024年天津查处第三方检测机构造假第一案。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真实评价环境质量的基本依据。本案中,天津生态环境部门深挖非现场执法线索,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强化“零容忍”执法震慑,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23年6月27日、2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我市三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三家检测机构环检车间尾气分析仪上安装作弊设备,经验证,加装作弊设备后,通过遥控器可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测量数值。

  上述3家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上述3家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三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对大气污染源解析的研究结果,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尾气环保检测是检验尾气排放的重要一环。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是防治机动车污染,筛查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倒逼维修治理、督促车辆达标行驶减少污染排放的重要措施,实现这一目的前提是检测要规范、真实。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采取现场、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保持高压态势,对违规检测、弄虚作假、使用作弊装置的行为“零容忍”,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检测市场环境,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2023年6月1日,根据前期企业案件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武清区的天津市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于2023年4月11日、5月22日为天津某地毯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原始检测记录。经调取相应时间段的监控录像,发现两份《检测报告》记录的采样时间段内并无采样人员到该单位废水总排口处采样。经调查询问相关负责人及采样人员,对未取水样出具监测报告的事实予以确认。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六万元。

  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数据的准确、真实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废水监测报告是判断企业污水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部分废水排放企业为了得到达标的监测数据,不实际取样即出具监测报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报告的公信力。案件的查处,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涉水自行监测报告造假的决心,任何企业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2023年7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某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设备使用时间(2023年7月7日17点50分至18点50分、19点01分至20点01分)与现场采样人员入厂出厂时间(2023年7月7日15点0分至16点10分)不一致。通过对某公司负责人和环保专员调查询问并调取“来访人员出入证”,证明某检测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在2023年7月7日下午15点0分进入某公司,下午16点10分离开。2023年8月18日对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对该公司员工上下班考勤打卡记录检查发现2023年7月7日去某公司现场采样人员李某某、刘某、张某某3人分别于当天下午17点46分、17点51分、18点24分在公司打卡下班。2023年8月21日和22日分别对某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李某某、刘某、张某某和负责人魏某某调查询问并提供新的证据,以上几人均承认给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伪造了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数据是在自己公司办公室伪造完成的。

  该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在人工监测过程中伪造了原始记录,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并参考《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二万元。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仍然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监测市场。本案通过对检测数据造假行为的蛛丝马迹进行深挖细查,通过检测机构人员的打卡记录、采样设备的使用记录等细节证据,最终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依法严厉处罚。

  2023年4月26日,根据相关案件办理线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分别于2023年2月14日向某公司出具两份《检测报告》,以上两份报告中记录了DA001、DA002烟气排口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氧含量、颗粒物、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的检测结果。其中一份《检测报告》报告原始采样记录有6个烟气数据报表、3个烟尘数据报表,监测时间分别为2月4日09:15、09:44、10:13、10:31、11:00、11:29、09:15、10:31、11:45。《检测报告》报告原始记录有6个烟气数据报表、3个烟尘数据报表,监测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4日13:28、13:57、14:34、14:52、15:21、15:49、13:28、14:52、16:08。执法人员调取某能源公司监控视频显示:某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月4日上午8点52分进入某公司院内,2月4日上午10点52分离开某公司,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小时,视频显示的时间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经对采样过程进行模拟分析,按照规范程序在两小时内无法完成采样监测,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某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某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五万元。

  第三方环保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检验报告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与社会环境危害,还可以引发重大环境风险。在日常执法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严查监测数据造假,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通过伪造监测数据案件的办理,达到教育警示环境检测机构的目的,对从事环境检测机构起到警示作用,规范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秩序。

  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3日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年检项目委托协议》、天津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书》及2023年3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JHHN230301-278)等证据材料。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对天津市远某科技有限公司P2排气筒开展了恶臭、TRVOC、非甲烷总烃三类污染物监测。经执法人员调取天津市远某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当日未携带自动烟尘烟气检测仪测量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等基础数据,于2023年3月29日直接出具的《检测报告》(JHHN230301-278)。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4.1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相关要求,同时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某检测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线索摸排纳入日常执法检查,通过企业留存的检测报告入手开展分析取证,及时固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证据。持续整顿我市第三方环境检测领域市场秩序,严打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风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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